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了工商團體財務相關文件的保管期限及相關規定。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一些文件被視為永久保管的: - 年度預決算案 - 各項基金的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 財產清冊、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 - 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 - 不動產的營繕案件 - 財產的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 - 資產負債表 -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以供查考的財務案卷 該條第一項還規定了保管十年的文件: - 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 日記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 其他可以在十年內查考的財務案卷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保管五年的文件包括: - 各種臨時憑證 - 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 其他可以在五年內查考的財務案卷 另外,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保管三年的文件包括: - 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此外,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已超過保管年限的財務文件經監事會點驗後可以銷毀,如有特殊原因,可以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保管年限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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