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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八章 解散及清算

§ 40–412

40
本聯社解散時,清算人由代表大會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聯社債權及債務。
41
本聯社清算後,有資產餘額時,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代表大會決定之。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