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聯社解散時,清算人由代表大會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聯社債權及債務。
依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40 條的規定,當該聯合社解散時,清算人的選任是由代表大會進行。同時,根據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清算人應負責清理該聯合社的債權和債務事項。 這條法規遵循了合作社解散時清算人的選任程序,並要求清算人按照法規負責處理該聯合社的債務事務。例如,如果一個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確定解散,代表大會會選舉出清算人,這些清算人負責處理結清債務、分配資產等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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