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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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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聯社解散時,清算人由代表大會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聯社債權及債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40 條的規定,當該聯合社解散時,清算人的選任是由代表大會進行。同時,根據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清算人應負責清理該聯合社的債權和債務事項。 這條法規遵循了合作社解散時清算人的選任程序,並要求清算人按照法規負責處理該聯合社的債務事務。例如,如果一個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確定解散,代表大會會選舉出清算人,這些清算人負責處理結清債務、分配資產等清算工作。

  • 清算人名詞
  • 合作社法法規
  • 債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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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40 條規定:「本聯社解散時,清算人由代表大會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聯社債權及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