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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二章 社員

§ 6–116

6
凡在本聯社業務區域內,曾經完成登記之鄉鎮合作社,專營合作社或其聯合社,縣市合作社聯合社或專營合作社聯合社,願加入本聯社者,應填具入社願書,繳呈該社社章,最近資產負債表、社務概要表,經本聯社理事會審查,報告於本社代表大會,各社員社加入本聯合社,其社股總額,必須達所認本聯社社股及保證金額之合計額以上。
7
社員社有左列事情之一者,喪失社員資格: 一、破產。 二、解散。 三、與其他合作社合併。 四、其他。
8
本聯社專營社社員社欲出社者,須於年度終了三個月以前提交理事會,並須於年度終了前,將欠本聯社債務及本聯社代該社員社保證之債務,完全清償。
9
本聯社社員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報告於本聯社代表大會,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 一、不遵照本聯社社章及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聯社社員社之行為者。 三、其業務無繼續可能者。 四、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或喪失信用之行為者。
10
出社社員社對於出社前本聯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但本聯社於該社員社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社視為未出社。
11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 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