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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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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社有左列事情之一者,喪失社員資格: 一、破產。 二、解散。 三、與其他合作社合併。 四、其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7條,社員將喪失社員資格的情況包括:破產、解散、與其他合作社合併或其他情況。根據這條法規,社員如果發生了這些情況,將喪失他們在合作社的成員地位。然而,該法條沒有具體列舉其他的情況,所以其他情況可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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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7 條規定:「社員社有左列事情之一者,喪失社員資格: 一、破產。 二、解散。 三、與其他合作社合併。 四、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