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社有左列事情之一者,喪失社員資格: 一、破產。 二、解散。 三、與其他合作社合併。 四、其他。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7條,社員將喪失社員資格的情況包括:破產、解散、與其他合作社合併或其他情況。根據這條法規,社員如果發生了這些情況,將喪失他們在合作社的成員地位。然而,該法條沒有具體列舉其他的情況,所以其他情況可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