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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三章 社股

§ 12–165

12
本聯社社股金額。每股銀元□元 (至少二元至多五十元) 。每社員社認購□股 (至少一股) 。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13
社員社認購社股分□次繳納,但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金總額四分之一。 前項社員社欠繳之社股金額,本聯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14
社員社不得以其對於本聯社或其他社員社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聯社或其他社員社之債務。
15
社員社經本聯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16
凡受讓或繼承社員之社員社,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社員時,應適用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加入本聯社。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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