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受讓或繼承社員之社員社,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加入本聯社。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16條,當有社員社的權利義務被轉讓或繼承時,受讓人或繼承人如果不是原本的社員,就要依照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加入該合作社。具體範例可以是,如果某個合作社的社員因故過世,他的遺產由他的子女繼承,但這些子女並不是原本的社員,所以他們需要根據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加入該合作社才能享受相關的權利和負擔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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