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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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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受讓或繼承社員之社員社,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社員時,應適用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加入本聯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16條,當有社員社的權利義務被轉讓或繼承時,受讓人或繼承人如果不是原本的社員,就要依照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加入該合作社。具體範例可以是,如果某個合作社的社員因故過世,他的遺產由他的子女繼承,但這些子女並不是原本的社員,所以他們需要根據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加入該合作社才能享受相關的權利和負擔相應的義務。

  • 繼承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名詞
  • 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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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16 條規定:「凡受讓或繼承社員之社員社,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