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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六章 業務

§ 35–373

35
本聯社得設左列各部,分別辦理各項業務: 一、信用部-存款、放款、匯兌、儲押、及代理收付等業務。 二、供銷部-供給米、煤、雜糧、油醬、醋、雜貨、布匹、農具、種籽、肥料、農具、家禽、家畜、樹苗、機器等用品,並辦理各項產品之倉儲及運銷等業務。 三、生產部-辦理墾殖、造林、牧畜、養魚、及各種小工業,如搾油、製醬油、釀醋、編織、機器、磨麵及一切日常用品之製造等業務。 四、公用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公用水井、浴室、理髮室、衛生所、公墓等項。 五、利用部-辦理生產上需要之設備,以供社員生產之使用,如電力、水力等業務。 六、保險部-辦理社員人壽、財產物等保險,及再保險等業務。 七、其他。 以上各部之設置及業務,得由理事會斟酌緩急,分別先後辦理之。
36
本聯社各部為充實其業務資金,得設置特種基金,由參加特種業務之社員認繳之。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