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聯社各部為充實其業務資金,得設置特種基金,由參加特種業務之社員認繳之。
根據資料中所提到的最新相關法規: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30~32條 (41.12.11)、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24、26、30、37條 (83.08.10)、合作社法第48、49條 (39.06.03)、民法第56條 (71.01.0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 (59.08.31),未能找到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36條的具體釋義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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