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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七章 結算

§ 38–392

38
本聯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年度終了時結算一次,由理事會造成左列書類。於代表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後,連同監事會查賬報告,報告於代表大會。 一、財產目錄。 二、資產負債表。 三、業務報告書。 四、損益計算表。 五、盈餘分配案。
39
本聯社年終結算後,各耜有淨餘時,應即抵充本社總盈餘。除彌補虧損部分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由代表大會指定機關 (合作金庫) ,以妥善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議決,作為發展本聯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育基金,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法由理事會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作社員社分配金。 前項第四款之社員社分配金,先依有盈餘各部淨盈餘之多寡,比例攤還後,再由各該部社員,對該部之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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