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聯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年度終了時結算一次,由理事會造成左列書類。於代表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賬報告,報告於代表大會。 一、財產目錄。 二、資產負債表。 三、業務報告書。 四、損益計算表。 五、盈餘分配案。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38條規定了合作社年度終了時應進行的結算工作。該條款明確規定了結算一次的時機是在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間,並且要在代表大會開會前十日完成。條款還明確列出了需要造成的書類,包括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業務報告書、損益計算表和盈餘分配案。此外,條款還要求連同監事會查賬報告一起提交代表大會審核。這些書類和報告的目的是向合作社的代表大會提供年度財務狀況和業務成果的資訊,以確保合作社成員的權益得到保護。 參考資料: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3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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