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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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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聯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年度終了時結算一次,由理事會造成左列書類。於代表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後,連同監事會查賬報告,報告於代表大會。 一、財產目錄。 二、資產負債表。 三、業務報告書。 四、損益計算表。 五、盈餘分配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38條規定了合作社年度終了時應進行的結算工作。該條款明確規定了結算一次的時機是在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間,並且要在代表大會開會前十日完成。條款還明確列出了需要造成的書類,包括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業務報告書、損益計算表和盈餘分配案。此外,條款還要求連同監事會查賬報告一起提交代表大會審核。這些書類和報告的目的是向合作社的代表大會提供年度財務狀況和業務成果的資訊,以確保合作社成員的權益得到保護。 參考資料: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3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20082)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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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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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38 條規定:「本聯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年度終了時結算一次,由理事會造成左列書類。於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