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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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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聯社年終結算後,各耜有淨餘時,應即抵充本社總盈餘。除彌補虧損部分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由代表大會指定機關 (合作金庫) ,以妥善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議決,作為發展本聯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育基金,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法由理事會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作社員社分配金。 前項第四款之社員社分配金,先依有盈餘各部淨盈餘之多寡,比例攤還後,再由各該部社員,對該部之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39條規定了在聯合社年終結算後,各組織有淨餘的情況下應如何分配這些盈餘。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除了用來彌補虧損和支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之外,其餘的盈餘應平均分配為一百分,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辦理。 第一項規定了將百分之二十作為公積金,並由代表大會指定機關(合作金庫)進行運用,公積金除用於彌補損失外,不得使用。 第二項規定了將百分之十作為公益金,並由社務會議決定,用於發展本聯社業務區域內的合作教育基金以及其他公益事業。 第三項規定了將百分之十作為理事及事務員的酬勞金,分配方法由理事會定義。 第四項規定了將百分之六十作為社員社分配金。在計算社員社分配金時,首先根據每個組織的淨盈餘多寡進行比例攤還,然後根據每個組織的交易額進行比例分配。 例如,假設一個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在年終結算後有淨盈餘1000萬元。根據第四款的規定,將百分之六十的盈餘作為社員社分配金,即600萬元。如果有三個組織A、B、C,其中組織A的淨盈餘為300萬元,組織B的淨盈餘為400萬元,組織C的淨盈餘為300萬元。則根據每個組織的淨盈餘比例來分配這600萬元,組織A分得180萬元,組織B分得240萬元,組織C分得180萬元。然後再根據每個組織的交易額來分配這些金額。 這些規定可以確保聯合社的盈餘在合作社內部公平地分配和運用,並推動社區合作事業的發展。這些規定的來源是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其描述了如何根據盈餘的不同部分進行分配,並提供了相關的比例和運用方式範例。

  • 抵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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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39 條規定:「本聯社年終結算後,各耜有淨餘時,應即抵充本社總盈餘。除彌補虧損部分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