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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四章 組織

§ 17–3014

18
代表大會為本聯社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代表組織之,代表之名額,依各社員社所屬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 前項代表,由本聯社社員社之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之。
19
理事會由理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監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及候補監事,均由代表大會中選舉之,理事會,監事會並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 (一至三年) ,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21
本聯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代表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會,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22
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評議員。 二、審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四、通過社員社之入社、出社。 五、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六、規劃社務進行。 七、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之提議事件。
23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訂業務計畫。 二、決定保證社員社之債務。 三、聘任職員。 四、處理社員社提出之問題。 五、調解社員間糾紛。 六、討論發展區域內合作事業之方法。 七、處理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八、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24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聯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聯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聯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聯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25
本聯社設經理 (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 、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得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26
本聯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27
本聯社在區 (重要縣市) 所設辦事處,得各設主任一人,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依本聯社章程及理事會之決議,辦理各項事務。
28
本聯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29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理事兼經理及經理以下其他職員,得酌支薪給。
30
本聯社出席省 (全國) 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本聯社代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省 (全國) 聯合社之代表,被選為職員時,以省 (全國) 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