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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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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聯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26條規定,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需求設立分部,每個分部設有一位主任,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命,受經理監督,負責專職業務。這意味著合作社可以根據需要在不同地區設立分部,並由經理提名主任來管理該分部的業務。這些分部必須受到經理的監督,並專注於執行其所負責的業務任務。參考資料中並沒有具體舉例,因此我們無法提供特定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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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26 條規定:「本聯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