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聯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根據參考資料,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26條規定,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需求設立分部,每個分部設有一位主任,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命,受經理監督,負責專職業務。這意味著合作社可以根據需要在不同地區設立分部,並由經理提名主任來管理該分部的業務。這些分部必須受到經理的監督,並專注於執行其所負責的業務任務。參考資料中並沒有具體舉例,因此我們無法提供特定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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