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聯社設經理 (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 、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得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25條,該聯合社可設立經理,並在必要時可以設立副經理。此外,還可以設立文書、司庫、會計等職位。這些職位的任用由理事會負責,並且助理員、見習生的任用則是由經理提請理事會決定。另外,該條款還允許理事擔任經理或經理以下職務。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範例: 例1:一個省合作社聯合社根據章程準則第25條設立了經理、文書、司庫和會計四個職位。理事會通過了任用經理的決議,並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了兩名助理員和一名見習生。 例2:一個市合作社聯合社根據章程準則第25條設立了副經理、文書和會計三個職位。理事會通過了任用副經理的決議,並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了一名助理員和兩名見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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