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聯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聯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聯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聯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根據上述資料中所提及的法源資訊,對於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24 條進行釋義。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監事會擁有以下職權:一、監查本聯社的財產狀況;二、監查本聯社的業務執行狀況;三、當本聯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進行訴訟行為時,代表本聯社。此外,監事若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然而,根據這些資料,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者相關法條。因此,對於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24 條的更詳細解釋,需要參考該法條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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