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聯社在區 (重要縣市) 所設辦事處,得各設主任一人,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依本聯社章程及理事會之決議,辦理各項事務。
依照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27條的規定,該聯合社在區內所設的辦事處可以設有一名主任,以及若干名助理員和見習生。這些人員必須按照該聯合社的章程和理事會的決議,負責處理各項事務。根據我的資料,這條條款目前沒有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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