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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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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聯社在區 (重要縣市) 所設辦事處,得各設主任一人,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依本聯社章程及理事會之決議,辦理各項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27條的規定,該聯合社在區內所設的辦事處可以設有一名主任,以及若干名助理員和見習生。這些人員必須按照該聯合社的章程和理事會的決議,負責處理各項事務。根據我的資料,這條條款目前沒有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可供參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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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27 條規定:「本聯社在區 (重要縣市) 所設辦事處,得各設主任一人,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依本聯社章程及理事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