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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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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聯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合作社章程可以訂定解散的事由。根據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合作社進行合併時,需要向主管機關進行登記。根據民法第三十四與第三十六條規定,如果法人違反設立許可的條件或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主管機關或法院可以撤銷其許可或宣告解散。此外,合作社名稱的變更必須經過社員大會決議並登記,否則無效。 對於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28 條,資料中並未提及該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逐條釋義或舉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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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28 條規定:「本聯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