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經理及經理以下其他職員,得酌支薪給。
根據參考資料"合作金庫公會相關法規",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29條規定,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屬於義務職,不領取報酬,但在必要時可以經理事會認可支付公務費用。然而,理事兼任經理及其他職員可以酌情支付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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