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聯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代表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會,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本條文規定了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中的第21條,該條文允許該聯合社在代表大會上推舉評議員組織評議會,該評議會的職責是監督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以促進社務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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