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20條,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這意味著社務會的組織應由合作社的理事和監事一起協商設立,並負責社團的日常運作與事務管理。理事和監事的職責和權限可能會在章程中做進一步的細化和說明。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社務會的組織是由合作社成員共同參與和決策,以確保社團的運作符合成員的利益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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