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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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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20條,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這意味著社務會的組織應由合作社的理事和監事一起協商設立,並負責社團的日常運作與事務管理。理事和監事的職責和權限可能會在章程中做進一步的細化和說明。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社務會的組織是由合作社成員共同參與和決策,以確保社團的運作符合成員的利益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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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20 條規定:「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