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由理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監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及候補監事,均由代表大會中選舉之,理事會,監事會並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 (一至三年) ,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19 條,理事會由至少三人組織,並設立候補理事人選,數量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監事會由至少三人組織,並設立候補監事人選,數量不得超過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及候補監事都是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都會選出一位主席。前項理事的任期為一至三年,監事的任期為一年,而且均可以連選連任。 參考資料: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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