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社認購社股分□次繳納,但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金總額四分之一。 前項社員社欠繳之社股金額,本聯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13條的規定,社員在認購社股時,可以分次繳納,但第一次繳納的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購股金總額的四分之一。如果社員未完全繳納社股金的金額,該合作社可以將其應得的股息和盈餘用來抵充。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鼓勵社員按時繳納社股金,並確保合作社的資本。如果社員未能完全繳納社股金,合作社可以使用社員應得的收益來彌補其未繳納的金額。這樣可以保護合作社和其他社員的權益,確保合作社的穩定運營。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合作社的社員認購了100股社股,每股面額為100元,總金額為10,000元。根據這個規定,該社員在第一次繳納時需至少繳納2,500元(10,000元的四分之一)。如果該社員只繳納了2,000元,那麼合作社可以將該社員的應得股息或盈餘用來補足剩下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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