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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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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社不得以其對於本聯社或其他社員社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聯社或其他社員社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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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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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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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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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14 條規定:「社員社不得以其對於本聯社或其他社員社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