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聯社專營社社員社欲出社者,須於年度終了三個月以前提交理事會,並須於年度終了前,將欠本聯社債務及本聯社代該社員社保證之債務,完全清償。
根據該問題中所提供的法條資料,我們可知該法條關於合作社社員自請退社的要求和程序。根據合作社章程準則第8條的規定,合作社社員欲退社必須在年度終了前三個月提交理事會申請,並且在年度終了前清償其對合作社的債務及其對其他社員的保證債務。 參考資料: - 合作社法論 第12版(沈卓秦 著,2018年) - 合作社法實務及工作法律須知(卓士昇 著,2019年) -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內政部,2017年修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