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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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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 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11 條」的規定,出社社員可以要求退還已經繳納的股款。股款的退還會在每個年度結算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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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11 條規定:「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 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