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社社員社對於出社前本聯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但本聯社於該社員社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社視為未出社。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10條,出社社員若在出社前對該聯合社有債務,則需經過兩年才能解除該債務,除非該聯合社在該社員出社後的六個月內解散,則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參考資料: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2017年修訂) 例:假設某出社社員在出社前欠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一筆貸款,然而該出社社員經過兩年出社後,該合作社解散,則該出社社員仍需償還該貸款。但如果該合作社在該出社社員出社六個月內解散,則該出社社員視為未出社,不必償還該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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