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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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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社社員社對於出社前本聯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但本聯社於該社員社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社視為未出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10條,出社社員若在出社前對該聯合社有債務,則需經過兩年才能解除該債務,除非該聯合社在該社員出社後的六個月內解散,則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參考資料: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2017年修訂) 例:假設某出社社員在出社前欠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一筆貸款,然而該出社社員經過兩年出社後,該合作社解散,則該出社社員仍需償還該貸款。但如果該合作社在該出社社員出社六個月內解散,則該出社社員視為未出社,不必償還該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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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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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10 條規定:「出社社員社對於出社前本聯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但本聯社於該社員社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