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聯社清算後,有資產餘額時,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代表大會決定之。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41 條的規定,當合作社清算完成後,若有剩餘資產,清算人需要擬定一份分配方案,提交給代表大會進行決定。這意味著清算人不能單獨決定剩餘資產的分配方式,而需要經過合作社的代表大會的同意。 參考資料:《合作農會章程樣板-讓農會重建更輕鬆》(臺灣合作農會經營自動化網路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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