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規定。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42條,該章程未盡事項應參照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依照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30至32條,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24、26、30、37條,合作社法第48、49條以及民法第56條,相關規定如下: -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30至32條規定了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包括章程所定解散的事由发生、社员大会解散决议、社员不满七人、与他合作社合并、破产以及解散命令。同时还规定了解散决议的通过要求。 -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24、26、30、37條規定了合作社选举和罷免的相關程序和規則。 - 合作社法第48、49條規定了合作社的設立和變更登記的程序和規定。 - 民法第56條規定了法人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情况下,相關主管機關或法院可以撤銷其許可或宣告解散。 以上法條與法規可提供對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42條的解釋和適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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