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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四章 結算

§ 28–292

28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年度,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造成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業務報告書、損益計算表,及盈餘分配案,于社員大會開會前十日,送經監事會審後,連同監事會查賬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29
本社年終結算後,各部有淨盈餘時,應即提充本社總盈餘,除彌補虧損部分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儲存於合作金庫或縣合作社聯合社,亦得由社員大會指定殷實銀行存儲,或以妥善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經副理各部主任及事務員等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會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作社員分配金。 前項第四款之社員分配,先依有盈餘各部淨盈餘多寡比例攤還後,再依由各該部各社員對該部之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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