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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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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解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2 年 01 月 22 日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五章 解散
§ 30–31
共 2 條
第 30 條
開啟 ›
本社解散時,
清算人
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
合作社法
規定,清理本
債權
及債務。
第 31 條
開啟 ›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再不足,令各社社員按照
第三條
之規定負其責任。有資產餘額時,由
清算人
擬定分配案,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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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算
§ 28–29
下一章 →
第六章 附則
§ 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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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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