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再不足,令各社社員按照第三條之規定負其責任。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根據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31條的規定,當合作社進行清算後,若有虧損,應首先使用公積金和股金進行抵補。如果仍然不足以彌補虧損,則根據第三條的規定,社員應負起負債的責任。而若有資產餘額,清算人將提出分配案,並交由社員大會決定。 參考資料: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民國98年1月11日財團法人農漁產類公司合作社成功推動聯盟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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