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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二章 社員及社股

§ 6–2419

6
合于下列條件者,得請求入社,經理事會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法人社員並應隨送入社之決議錄: 一、個人社員-居住本鄉 (鎮) 公所在地及附近□□各保,具有公民資格之各戶長,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如戶長不合此項規定,得以該戶具有公民資格之一人,加入為社員。 二、法人社員-本鄉 (鎮) (區) 所屬各保合作社,應加入本社,其他專營業務合作社及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經呈准登記者,得請求入社。 (保合作社用) 合于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請求入社,經理事會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居住本保具有公民資格之各戶長,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 二、戶長合於前款規定時,得以該戶具有公民資格者一人,申請入社。
7
本社社員出款原因,為下列各種: 鄉鎮合作社用個人社員: 一、喪失第六條資格。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因遷離業務區域自請退社。 法人社員: 一、破產。 二、解散。 三、與其他合作社合併者。 四、專營業務合作社及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自請退社者。 (保合作社用) 一、喪失第六條資格。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因遷離業務區域自請退社。
8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業務之行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9
出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結算後,申請退還其已繳股款,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10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11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銀元□元 (至少二元至多五十元) 。社員每人認購□股 (至少一股) ,入款後得隨時增購。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12
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但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金總額四分之一,餘額繳納日期,由社員大會決定之,社員無力繳納股金時,本社得以該社員勞力折合繳納,並得以實物抵充之。 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利息及盈餘撥充之。
13
本社最高權力機關為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開會一認,社員代表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一、個人社員,按保分組,與各保合作社各推代表□□人 (由社自行酌定) 。 二、其他法人社員,每單位推選□人 (最多五人) 。 (保合作社用) 本社最高權力機關為社員大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14
本社設理事會,執行本社一切社務,由社員代長大會 (鄉鎮區社用) ,社員大會 (保社用) 選舉理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並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按月舉行會議。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 (一年至三年) ,得連選連任。
15
本社設監事會,監督理事會執行社務,由社員代表大會 (鄉鎮區社用) 社員大會 (保社用) ,選舉監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少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並由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按月舉行會議。 前項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16
本社設評議會,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由社員代表大會 (鄉鎮區社用) ,社員大會 (保社用) ,選舉評議員□□人 (由社自定但已選為理監事者不得兼為評議員) 組織之,任期一年。
18
理監事,及評議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得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同意,解除其職權。
19
本社設經理、 (或加副理) 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 (司庫會計得規定應受經理之指揮監督) 。
20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運行專司之業務。 (本條規定合作社應視情形自為斟酌) 。
21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置分社,分社設社長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前項分社,得設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22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訂之。
23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理事兼任經理及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
24
本社出席縣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之代表被選為職員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保合作社用) 本社出席鄉 (鎮) 合作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鄉 (鎮) 合作社之代表被選為職員時,以鄉 (鎮) 合作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