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訂之。
根據「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22條,合作社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設立各種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委員由理事會聘任,而各種委員會的章程則由另外制定。 根據此條款,合作社可以通過設立各種委員會來處理各種需要解決的事務。委員會的成員由理事會聘任,並且每個委員會應該有各自的章程來規範其運作。例如,合作社可以設立財務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社區發展委員會等,以滿足不同領域和任務的需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