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於必要時得設置分社,分社設社長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前項分社,得設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根據《合作社法》,合作社可在必要時設置分社。根據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21條的規定,分社的設置需要社長提請理事會任用。此外,分社還可以設立助理員和見習生,由社長提請理事會任用。根據章程的規定,分社人員的聘任需要經過理事會的審核和批准。這對於分社的組織和運營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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