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運行專司之業務。 (本條規定合作社應視情形自為斟酌) 。
根據該問題提供的法規條文「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20條」,其規定了合作社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分部進行經營,各分部應有主任一人、助理員和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分部的運作由經理監督,專門負責該業務的執行。條文最後指出,該條的規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靈活調整。根據最新的資料,我未能找到直接相關的法令或參考資料來進一步解釋這項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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