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設經理、 (或加副理) 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 (司庫會計得規定應受經理之指揮監督) 。
根據參考資料《保險業法》第 37 條,保險業務營業地區區分為市區鄉鎮,保單內容所涉及的事務應依照該地區的法律規定辦理。而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19 條規定社內應有經理、文書、司庫和會計,由理事會任用。其中,司庫和會計可能需要受經理的指揮監督。舉例來說,如果市區鄉鎮保合作社需要填寫保單或處理財務相關事務,經理可能指示司庫和會計進行相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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