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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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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理事兼任經理及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23條規定,理事、監事、評議員以及各種委員會委員屬於義務職,即執行職務並不獲得薪資報酬。然而,當必需支出公務費用時,必須經由理事會的認可才能支付。此外,如果理事同時兼任經理職位或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可以考慮支付相應的薪資給予其。 這一規定提供了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管理層的義務職責,並明確了支出公務費用以及支付薪資的情況。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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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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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23 條規定:「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