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及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23條規定,理事、監事、評議員以及各種委員會委員屬於義務職,即執行職務並不獲得薪資報酬。然而,當必需支出公務費用時,必須經由理事會的認可才能支付。此外,如果理事同時兼任經理職位或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可以考慮支付相應的薪資給予其。 這一規定提供了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管理層的義務職責,並明確了支出公務費用以及支付薪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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