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出席縣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之代表被選為職員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保合作社用) 本社出席鄉 (鎮) 合作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鄉 (鎮) 合作社之代表被選為職員時,以鄉 (鎮) 合作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根據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24 條,本社的代表出席縣聯合社或鄉鎮合作社由理事會提出並在社員大會上推選,其任期為一年。但如果出席縣聯合社或鄉鎮合作社的代表被選為職員,那麼該職員的任期將根據聯合社或鄉鎮合作社的規定來決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社的代表被選為鄉鎮合作社的職員,而該鄉鎮合作社的規定是職員任期為兩年,那麼該代表的任期也將是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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