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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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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得設置左列各部,分別辦理各種事務: 一、信用部-辦理存款、放款、匯兌、儲押、及代理收付等業務。 二、供銷部-供給米、煤、雜糧、油、鹽、醬、醋、糖、菜、雜貨、花紗、藥品、布疋、文具、種子、肥料、農具、家畜、家禽、樹苗、機器等用品並辦理各項產品之倉儲及運銷等業務。 三、生產部-辦理墾殖、造林、畜牧、養魚及各種小工業,如搾油、製醬、釀酒、釀醋、編織、冶鐵、機械、磨麵及一切日常用品之製造業務。 四、公用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公用水井浴室、理髮室、公墓、郵櫃、膳廳、俱樂部等業務。 五、利用部-辦理生產上需要之設備;以供社員生產上使用,如電力水力機器設備等。 六、其他。 以上各部之設置及其業務,得由理事會之議決,分別緩急,先後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合作社法第1條、第2條,信用合作社法第2條、第4-5條,以及合作社章程中的第25條可知,合作社可以設置不同的部門來辦理各種事務。其中,包括信用部、供銷部、生產部、公用部、利用部和其他部門。 信用部負責處理存款、放款、匯兌、儲押、代理收付等業務;供銷部負責供應各種產品並辦理倉儲和運銷等業務;生產部負責墾殖、造林、畜牧、養魚、小工業和製造各種日常用品等業務;公用部負責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的公共設施,如水井、浴室、理髮室、公墓、郵櫃、膳廳、俱樂部等業務;利用部負責提供生產所需的設備,如電力和水力機器設備等。 這些部門的設置和業務的辦理,可以由理事會根據緩急和先後的需求來進行議決。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法律資訊網「合作社法」、民法第三十四條、民法第三十六條、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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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25 條規定:「本社得設置左列各部,分別辦理各種事務: 一、信用部-辦理存款、放款、匯兌、儲押、及代理收付等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