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各業務部分,為充實其業務資金,得設置特種基金,由參加特種業務之社員認繳之。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26 條規定,合作社在為充實其業務資金的目的下,可以設置特種基金。這些特種基金的資金來源是參加特種業務的社員依法提供的。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支援和推動合作社的特殊業務,並提供業務所需的財務支援。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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