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各部業務計劃及各項章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根據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27 條,本社各部業務計劃及各項章則是由理事會另行制定的。這意味著合作社的各項業務計劃以及相關的章則的制定權力屬於該合作社的理事會。具體的內容和規定需要根據該合作社的具體情況來制定,並由理事會依法定程序決議通過。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合作社的各項業務計劃和章則能夠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靈活調整和制定,以更好地促進合作社的發展和運營。在具體實踐中,合作社的理事會應該依法行使這一權力,確保制定的業務計劃和章則合乎法規並符合合作社的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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