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根據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10條,如果一個社員出社後,社團仍持續存在,該社員需要等待兩年後才能對社團在其出社前所負的債務獲得解除。然而,如果該社團在該社員出社後的六個月內解散,該社員將被視為未曾出社。 這條法規主在規定社員出社後對社團所負的債務解除的時間要求,並且提供了一個例外情況,即如果社團在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該社員將被視為未曾出社。儘管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可根據該法規,可以推斷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社團的穩定運行,並在解散時保護社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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