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社員出款原因,為下列各種: 鄉鎮合作社用個人社員: 一、喪失第六條資格。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因遷離業務區域自請退社。 法人社員: 一、破產。 二、解散。 三、與其他合作社合併者。 四、專營業務合作社及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自請退社者。 (保合作社用) 一、喪失第六條資格。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因遷離業務區域自請退社。
根據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7條,本社社員出款原因包括鄉鎮合作社用個人社員、法人社員、保合作社用。對於個人社員,出款原因包括喪失第六條資格、死亡、除名、因遷離業務區域自請退社。對於法人社員,出款原因包括破產、解散、與其他合作社合併、專營業務合作社及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自請退社。對於保合作社,出款原因與個人社員相同。然而,這僅是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進行推斷,因此無法確定是否有其他情況符合出款原因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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