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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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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設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每三月開會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17條,合作社應設立社務會議,由理監事共同組織,并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這意味著合作社必須定期召開社務會議,由理事和監事共同參與組織,以討論社務相關事項。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的會議將提供成員間討論合作社問題,共同決策的機會。 參考資料: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範例:例如,一個市區鄉鎮保合作社按照章程要求,由五位理事和三位監事組成,他們每隔三個月就會召開一次社務會議。在這次會議上,理監事將討論合作社的運作情況,包括財務狀況、會員需求和社區發展項目等。在會議上,理監事將共同解決問題,並制定相應的策略和政策。每次會議的結果將被記錄下來,作為未來社務決策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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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17 條規定:「本社設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每三月開會一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