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但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金總額四分之一,餘額繳納日期,由社員大會決定之,社員無力繳納股金時,本社得以該社員勞力折合繳納,並得以實物抵充之。 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利息及盈餘撥充之。
根據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12條,社員在認購社股時,可以分期繳納。然而,第一次繳納的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購金額的四分之一,而餘額的繳款日期則由社員大會決定。如果社員無力繳納股金,合作社有權要求社員以勞力或實物折合繳納。被社員欠繳的社股金額,合作社可以將應得的利息和盈餘抵押後彌補。根據以上規定,合作社能夠彈性處理社員繳納股金的情況,並可以利用利息和盈餘來彌補欠繳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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