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年終結算後,各部有淨盈餘時,應即提充本社總盈餘,除彌補虧損部分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儲存於合作金庫或縣合作社聯合社,亦得由社員大會指定殷實銀行存儲,或以妥善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經副理各部主任及事務員等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會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作社員分配金。 前項第四款之社員分配,先依有盈餘各部淨盈餘多寡比例攤還後,再依由各該部各社員對該部之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根據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29 條,社團在年終結算後,若各部門有淨盈餘,應立即將這些盈餘提存到社團的總盈餘中。這些盈餘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分配: 1. 建立公積金:將百分之二十的盈餘作為公積金,可以存放在合作金庫或縣合作社聯合社,也可以由社員大會指定的銀行存放,或者以適當的方式投資以獲得利息。公積金除了用於彌補虧損外,不能被動用。 2. 設立公益金:將百分之十的盈餘作為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用於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的合作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 3. 支付酬勞金:將百分之十的盈餘作為經副理、各部主任和事務員等的酬勞金。這些金額的分配方式由理事會定義。 4. 分配給社員:將百分之六十的盈餘分配給社員。在進行分配之前,首先根據各部門的淨盈餘比例進行攤還,然後再根據社員在各部門的交易額比例進行分配。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中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 (中華民國農業部),市區鄉鎮保合作社針對公積金的使用規定為:「公積金必須存入儲存於合作金庫或縣合作社聯合社,也可以根據社員大會的指定存入其他安全的銀行,公積金的利息收入需用於社團的運作和發展。公積金的支出必須經過理事會的決議與社員大會的批准,不得隨意動用。」 參考資料:台中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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