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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12.10

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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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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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定無謀生能力範圍如下: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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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無謀生能力為要件,請領同條第一項之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向保險人提出下列書件之一: 一、依前條第一款申請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二、依前條第二款申請時,應檢附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登載受監護宣告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其監護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監護人本國籍時,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12.1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