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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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無謀生能力為要件,請領同條第一項之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向保險人提出下列書件之一: 一、依前條第一款申請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二、依前條第二款申請時,應檢附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登載受監護宣告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其監護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監護人非本國籍時,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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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第3條,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文件之一: 1. 根據前條第一款申請時,應附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的影本。 2. 根據前條第二款申請時,應附上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登載受監護宣告記事的戶口名簿影本;監護人應提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的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若監護人不是本國籍,則應提供有效期內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這些文件是用來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無謀生能力的要件,以便領取遺屬年金給付。
- 第四十條第二項條文
- 監護宣告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非名詞
- 國民年金法 第 40 條條文
- 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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