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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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第2條,明確了無謀生能力的範圍。根據該條第一項,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並持有相關證明,且未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的人,可以被認定為無謀生能力。此外,根據第二項,受監護宣告但尚未撤銷的人也可以被視為無謀生能力。 參考資料:國民年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該條所相關法條。
- 第四十條第二項條文
- 監護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國民年金法 第 4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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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